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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南自考考生舞弊两次以上将停考三年-自考

整编:湖北大学自考    2011-02-24    阅读:231
  参加自考的考生违法行为牵涉3人以上的;或抗拒、阻碍调查人员调查的;或隐匿、销毁违法证据的属于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,将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,给予停考两年的处罚……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今日,省教育厅公布了新近制定的《湖南省教育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(试行)》 (以下简称《基准》)。详见湖南教育政务网(gov.hnedu.cn)。

  《基准》包括综合类、民办教育类、中外合作办学类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四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。

  民办学校如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,骗取钱财的或者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、结业证书、培训证书、职业资格证书的,如果定为严重违法行为,将由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,有违法所得的,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。

  独立学院年检有1项不合格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,处罚基准是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警告,处以1至3万元(含)的罚款。

  自考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、传递、抄袭、换卷、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,分轻微、一般、较重和严重四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。其中,考生初次舞弊且情节轻微的或自动中止违法行为的,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,给予警告处罚。如果考生舞弊情节非常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;或两次以上舞弊、屡教不改的;或打击、报复举报人或执法工作人员的,由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取消考试成绩,给予停考三年的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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